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534號(以下簡稱534號通知,見附件一),其中,調整了部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
第一,534號通知調整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2002]1980號)(以下簡稱1980號文)的部分招標代理收費標準,增加了中標金額的檔次,降低了中標金額5億元以上的收費標準,調整后的收費標準分別為:5―10億元為0.035% ;10―50億元為0.008%;50―100億元為0.006%;100億元以上為0.004% 。同時,設置了貨物、服務、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最高限額為(貨物)350萬、(服務)300萬和(工程)450萬,調整后的收費標準見附件二。
第二,534號通知澄清了收費的基準價格“一次招標”(指完成一次招標投標全流程),對于達到招標代理服務費上限的項目“按各標段中標金額比例計算各標段招標代理服務費”。
第三,534號通知明確了對于5 億元以下的招標代理服務費仍執行1980號文件。并針對該文件第三條規定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包含的內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1980號文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該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30%計收”。鑒于科學、合理、可行的實際情況,534號通知明確界定“按(1980號文)附件規定計算的收費額為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收費基準價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單、工程標底或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費用”。
為了合理調整和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中國招標投標協會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招標代理的收費現狀、存在問題以及行業訴求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學依據。
作者:中國物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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